大乘菩薩戒中的教育倫理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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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乘菩薩戒中的教育倫理-以《瑜伽師地論.戒品》為主之探討

 

王惠雯

華梵大學人文教育研究中心助理教授

壹、        前言:

  本文的主旨擬從大乘佛教戒律學理論中,探究關於教育主體:施教者與受教者(師、生)應當遵行的自我規範、實踐原則中所涵具的教育倫理意義、概念與理論。以下即分就三個部份進行討論:一、原典內容探究;二、菩薩戒中的教育倫理意涵;三、教育倫理學的基本建構與相關思考。其中的核心問題包括:教育中的權利與義務、教育主體-師生的自律實踐原則等。

  教育倫理是指內化的應然價值,能夠做為教育行為、教育目的的指引。一般認為:教育倫理學的研究,即是重在道德要求或是強調教師專業訓練必備的修養;甚至是規約、教條的制訂。然而,在理論倫理學的研究範疇中,有關價值、目的、權利、義務的根源問題則更為基本。因此,將傳統的教育倫理規範歸納出歷久仍然彌新的價值意義,並重新考量時代的問題與挑戰,從而建構較系統化與完整化的教育倫理學理論機制,實有迫切的需要性。

  基於上述的構想,本文將嘗試從大乘佛教的倫理規範-菩薩戒的實踐原則中,將其中有關度化眾生的原則、弟子學法應當具備的自我要求,做為思考的起點;進而確定其中的教育倫理內涵及意義。再面對當前教育倫理有關的諸多問題,透過上述研究的初步成果,以期激發出可能的因應與解決之道。

  其實大乘佛法中與教育倫理內涵相關的內容與文獻資料相當豐富,在經論典籍中到處可見菩薩道六度萬行的實踐原則。本文僅擬從《瑜伽師地論.戒品》做為基礎的文本探究,再尋線旁涉其相關的經論內容,以充份討論師、生之間的教育倫理議題。

貳、正文:

一、原典內容探究:

(一)菩薩戒條文內容:

《瑜伽師地論.戒品》中對於菩薩戒主要從九個面向來談,[1]作為實踐

規範原則的內容主要集中在一切戒部分,關於應捨諸罪的說明。[2]這又分從兩方面:他勝處法(重罪)及惡作(輕罪)共有49條,[3]其中與教育倫理有關的內容有以下16條:

重戒:A:第二條、B:第三條。[4]

輕戒:C:3、D:7、E:8、F:15、G:20、H:23、I:32、J:33、K:34、L:37、M:41、N:42、O:43、P:44。[5]

  A表示因慳吝之故、沒有悲愍心而不惠施法或財。B表示因內心忿恨而捶打傷害有情眾生,或不捨怨結而不受諫謝。C指對於有德長者不恭敬。D指不布施法。E指棄捨暴惡有情,不作饒益。F不以猛利的方式調伏有情的憂惱而使其獲得義利。G因貪求有人承事供養而收受弟子(學生)。H指不求師長教授使內心安住的方法。I不往聽正法。J不以至誠心聞師說法或身不恭敬、取笑老師。K不幫助需要幫助的有情。L不為不行正道的有情宣說正理。M不做利益學生的事。N不隨順有情的內心。O對於有德的好表現不加以讚揚。P對於行非法的有情,不加以訶責調伏等。

(二)分析與詮釋:

  以下從四方面進行分析與探討:

1.就表現而言:

(1)內心的動機:是否具有貪瞋癡的煩惱,如不悲愍、嫌恨、恚惱心(不愍念眾生之苦、嫌棄、生氣)。

(2)行為結果:是否為了自利(不是指自私自利的情況),[6]或利他。

(3)行為性質本身:是否正確的達到標準。

(4)行為方式:是否恰當的契入對方所需。

2.就規範而言:

(1)依師生共通、不共通的規範區分:屬於師長的規範部分有:戒除(或防止)ADEFGLMOP9條;屬於學生的規範有:戒除CHIJ4條;屬於師生共同遵守的規範有戒除BKN3條。

(2)範本身的性質類別,包括禁止:損害、不饒益、不布施、不適當施以治罰調伏、不讚揚;不恭敬、不求教等。

3.就德行的類別而言:

(1)重戒-不貪、不瞋;

(2)輕戒[7]-布施(成就無畏施及法施的戒除CD)、持戒(成就利他與自他兩利的戒除EF)、精進(成就非低劣的動機而戒除G)、禪定(成就定境而求教導,應戒除H)、智慧(成就智慧的原因而戒除IJ)、饒益有情(成就有情利樂而戒除KLMNO)、調伏有情(戒除P)。[8]

4.就德行的標準而言:[9]

(1)清淨內心煩惱、

(2)修攝善法(成滿究竟自利)、

(3)利樂有情眾生。

(三)小結:

由以上可見,師生之間的倫理,主要呈現在:

1.師對生:教導(布施)自己所知之法、鼓勵(讚揚)、治罰(調伏)等種種以饒益為主的關係。

2.生對師:恭敬、求教、聞法等以依止學習為主的關係。

3.彼此之間:不互相傷害損惱、互為助伴、隨順彼此的心意為主之互動關係。

二、菩薩戒中的教育倫理意涵:

(一)依據菩薩戒的特性而理解:

  瑜伽菩薩戒(自性尸羅)的殊勝(本質)利益有四:妙善淨戒、無量淨戒、饒益一切有情淨戒、能獲大果勝利淨戒。[10]此外,其特色即在於三聚淨戒的概念:律儀戒、攝善法戒、饒益有情戒。[11]根據《戒論》,自成熟應當遠離惡行、攝集善行,故有前二種戒;成熟他則應持饒益有情戒。而三戒的次第,宗喀巴大師贊成薩穆札的看法:後二戒以律儀戒為因,且能度他則有賴於己得度,因此須先有攝善法戒,才能成就饒益有情。[12]

由以上可見菩薩戒的實踐以成佛為目的,自他二利圓滿是修行的指標,應先自成熟而後成熟他。因此,在此詮釋下的菩薩戒之教育觀即是:由成熟的人格引導未成熟的人格趨向成熟。[13]透過一個能自利成熟的引導者,運用利他的方法而成就另一未熟者的自利,因而逐漸開啟善的循環。依此看法,將有助於避免落入倫理學中利他主義或利己主義的狹隘困境。

(二)依據菩薩戒的戒文內容而理解:

  從本文前述的分析與歸納,師生之間的主要對當關係即是:教導與學習。而其各自所具的不共實踐原則,分別是饒益、恭敬。

由此二原則向內心開展,即是為師者不當以貪、瞋、癡(如:為求名聞利養、嫌恨心、錯誤邪見等不清淨的動機、心態)而教導;學生不應以輕慢心、懈怠心、憍慢心的態度學習。

向外開展的教學技巧則有:以正理引導,適當使用恩、威方式,進而達頑廉懦立之效;學生的求學技巧有:尊師重道等依止善知識的方法。師生互動的技巧:不以言語、行動傷害對方,互相尊重而非權威式或彼此對立,互為助伴。

(三)依菩薩戒內含的本質要求而理解:

菩薩戒所成滿的菩薩行,其所依即在於菩提心。發起菩提心的著眼點即扣緊在行者與眾生的關係上,以及成就佛果解脫的究竟目的上。所以對施教者來說,較特重饒益利他的關係;對學習者來說,則是重在對於法的聞思修學習過程。兩者的倫理互動關係緊密相連。

事實上,饒益與修學的方法各有種種善巧方便,因而可產生各式各樣靈活的倫理原則。在此,僅根據宗喀巴大師《菩提道次第廣論》中的發菩提心教授,[14]分析出其中應當生起的觀念、定解有:視怨親平等;視眾生如母、知母之恩德、報恩、慈、悲、增上意樂。所以其倫理原則即內含:不捨一切眾生,平等饒益眾有情、拔苦、予樂等。

三、教育倫理學的基本建構與相關思考:

(一)以大乘菩薩戒為基礎的理論建構問題:

  依照上述所歸結出的大乘菩薩戒教育倫理內涵,可以發現:其特重自律精神的培養與自我要求的實踐原則;並不太訴求外在善(制度)的建立。然而,和一般將教育倫理學定位為研究教師道德的責任,或是混淆教育倫理與道德教育的看法相較,由佛教大乘菩薩戒所歸納出的教育倫理概念,其同時兼論施教者與受教者的倫理關係與實踐原則,堪稱有其特色。

基本上,教育倫理學除了探討教師的道德與責任外,[15]應當兼論師生的互動模式,及學生本身應具備的基本權利、義務。對於後者,坊間一般的教育倫理學論著幾乎很少論及;但在佛教的一些典籍中,往往有頗豐富的論述,如:馬鳴著,《上師五十頌》、宗喀巴大師《菩提道次第廣論.道前基礎》中的「依止善知識」等。

  思考教育倫理學的理論建構,可以就其理論命題一一加以討論,[16]而佛教本身做為以實踐為導向的、注重發揮自覺覺他精神以求解脫的宗教,並無法任由未經較嚴謹的詮釋與發展,便直接套用或對等的形構出普遍的教育倫理學理論。然而,由於佛陀所傳的教示,本身即是以教育的形式流傳於世,[17]因此,可以從中尋出一些具有佛教智慧、理念的教育倫理原則,做為規範的參考依據,並使其漸成為內化的德行基礎,而非外附的刻板教條或「應該主義」。[18]若要進一步形成大乘菩薩戒的教育倫理思想,應當自省的問題是:菩薩戒的倫理規範,畢竟是屬於宗教本身較高標準的要求,若以之做為教育倫理學理論,是否易流於高談而不切實際?

  事實上,由於當代規範倫理學的困境,促使德行倫理學的再興,其強調道德的核心論點是「我們要成為怎樣的人」,因而將道德規則視為其次的問題;但卻可能遭遇某些無法落實的困難。[19]因此主張將兩者互補的倫理學,即結合倫理行為規則與人的典範特質,說明道德的普遍化原則只能規定一般道德的要求,而在這些應盡的義務之外,還有許多道德實踐發展的可能性;德行倫理學正可以解釋此種超義務行為,亦即有德之人會展現更高的道德情操和人格。[20]而佛教的倫理規範正與此說法相似,事實上其具有提昇價值與目的的理想性。由此可見菩薩戒的實踐原則有其「在世存有」的價值意義。

(二)現代教育倫理問題的反省與思考:

  傳統中國的教育理念,如:因材施教、有教無類、尊師重道等,在社會上遭逢嚴酷的考驗。因為文憑主義、升學競爭問題,加上經濟、資訊社會的急遽發展,教育問題不斷出新,諸如:教師教育權(自主權與權限)、教育義務(課補收費與否)、教育責任(增加學校以外的責任)等,[21]學生的平等受教權,及校園倫理問題等等,都包含在教育倫理問題中。面對這些問題,除大嘆人心不古之外,似乎無法添加任何外力給予改變。

  若參酌上述菩薩戒所推究的教育倫理規範,僅能建議:透過發菩提心以轉化教師本身的內在能量,才有較根本解決的可能性。或者,亦可嘗試依照菩薩戒的倫理實踐原則,如:調整動機與互動的模式或能力,在觀念上與學生站在平等互重的角度,在方法或技巧上具足較多善巧,始有可能展開善的循環。而所有的開啟的原動力,則有賴於發心而使心靈獲得提昇。

參、結論:

綜觀本文以上粗略的探討,僅從瑜伽菩薩戒歸結出一些簡單的教育倫理規範原則,或許仍然不免落入「應該主義」的窠臼中。究竟佛教戒律學是否可完全轉換成哲學式的佛教倫理學理論建構,仍值得繼續思考與探索。筆者在略微分析思考中,只能從某些倫理關係的定位稍探菩薩戒中的教育倫理意涵,其實在瑜伽菩薩戒文中,尚有關於開、遮、持、犯的判分原則,足供我們在面對實際衝突時有所依循。礙於時間及篇幅所限,企望在未來能有更進一步、較為深刻的研究。

 

【參考書目】

王海林釋譯,《瑜伽師地論》。高雄:佛光1998年。

會性法師主講,《菩薩戒本經講記》。台中:青蓮,民89年。

姚治華,《佛教倫理學》。台北:黎明1995年。

Geshe Kelsang Gyatso, The Bodhisattva Vow. London: Tharpa, 1995.

Geshe Sonam Rinpoche, The Bodhisattva Vow. Ithaca: Snow Lion, 2000.

Peter Harvey, An Introduction to Buddhist Ethics.  Cambridge: Cambridge University, 2000.

王正平、鄭百偉著,《教育倫理學-理論與實踐》。上海:教育出版社1998年。

詹棟樑,《教育倫理學導論》。台北:五南,民86年。

王淑俐著 《為師最樂-現代師生倫理與溝通技巧》。台北:南宏,民84年。

林火旺,《倫理學》。台北:五南,民88年。

倫理課委員會編,《專業倫理論文集(二)》。新莊:輔大,民86年。

Harry J. Gensler著、周伯恆譯,《倫理學入門》。台北:韋伯文化1999年。

中華倫理教育學會等編,《第一屆兩岸倫理學術研討會論文集》。台北:師大1997年。

方志華撰,《諾丁關懷倫理學之理論發展與教育實踐》。台北:師大教育研究所博士論文,民89年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
[1] 「謂九種相戒,名為菩薩戒波羅密多。一自性戒;二一切戒;三難行戒;四一切門戒;五善士戒;六一切種戒;七遂求戒;八此世他世樂戒;九清淨戒。」(大正30,頁510C

[2] 根據宗喀巴大師的註解,這部分是屬於防護戒,目的即在指明:取捨之道,瞭解何者應當做、不應當做。參見《菩提正道菩薩戒論》(湯薌銘譯,台北:佛教書局,民78年),頁107。

[3] 一般漢譯的瑜伽菩薩戒本 ,有些將輕戒部分歸納成4344條,宗喀巴大師的《菩提正道菩薩戒論》則為45條,加上4重戒則共為49條。本文擬採宗喀巴大師的區分方式。

[4] A~B表《瑜伽戒》關於重戒的原文順序;:之後表條目。A. 「若諸菩薩現有資財性慳財故。有苦有貧無依無怙正求財者來現在前。不起哀憐而修惠捨。正求法者來現在前。性慳法故雖現有法而不給施。是名第二他勝處法。」(大正30,頁515b

B.「若諸菩薩長養如是種類忿纏。由是因緣不唯發起麤言便息。由忿蔽故加以手足塊石刀杖。捶打傷害損惱有情。內懷猛利忿恨意樂。有所違犯他來諫謝不受不忍不捨怨結。是名第三他勝處法。」(大正30,頁515b~c

[5] C~P表《瑜伽戒》關於輕戒的原文順序;:之後表條目。此處的目條數字依《戒論》的排序。其原典引文如下所示:C.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見諸耆長有德可敬者來。憍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。不起承迎不推勝座。」(頁516a~b

D. 「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他來求法。懷嫌恨心懷恚惱心。嫉妒變異不施其法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頁516c

E.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於諸暴惡犯戒有情。懷嫌恨心懷恚惱心由彼暴惡犯戒為緣。方便棄捨不作饒益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頁516c~517a

F. 「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見諸有情應以種種辛楚加行猛利加行而得義利護其憂惱而不現行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頁518b

G. 「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貪著供事增上力故。以愛染心管御徒眾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頁518c

H. 「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為令心住欲定其心。心懷嫌恨憍慢所持。不詣師所求請教授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518c~519a)

I. 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聞說正法論議決擇。憍慢所制懷嫌恨心懷恚惱心而不往聽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頁519b

J. 「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於說法師故思輕毀。不深恭敬嗤笑調弄。但依於文不依於義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頁519c

K. 「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於諸有情所應作事。懷嫌恨心懷恚惱心不為助伴。謂於能辦所應作事。或於道路若往若來。或於正說事業加行。或於掌護所有財寶。或於和好乖離諍訟。或於吉會或於福業不為助伴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頁519c

L. 「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見諸有情為求現法後法事故廣行非理。懷嫌恨心懷恚惱心。不為宣說如實正理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頁520a

M. 「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攝受徒眾懷嫌恨心。而不隨時無倒教授無倒教誡。知眾匱乏。而不為彼從諸淨信長者居士婆羅門等。如法追求衣服飲食諸坐臥具病緣醫藥資身什物隨時供給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頁520b

N. 「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懷嫌恨心於他有情不隨心轉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頁520b~c

O. 「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懷嫌恨心。他實有德不欲顯揚。他實有譽不欲稱美。他實妙說不讚善哉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頁520c

P. 「若諸菩薩安住菩薩淨戒律儀。見諸有情應可訶責。應可治罰應可驅擯。懷染污心而不訶責。或雖訶責而不治罰如法教誡。或雖治罰如法教誡。而不驅擯。是名有犯有所違越。是染違犯。」(頁520c

[6] 如聞法及獲得教導的目的是為了能夠正確的思擇正法,以自助進而助人。並非只顧自己獲得利益,或不顧他人的利益。

[7] 其中缺忍辱一項德行類別,係因其在一般人際間互相相處所需,並不特別於師生對待的關係中出現。

[8] 此係結合動機、行為方式與目的三者而言,從「屬人」的觀點來看。

[9] 此指行為的性質所要達到的標準。

[10] 原文參見大正30,頁511a。依宗喀巴大師注解,即以其能含融自、他利,攝受無量菩薩學,恆常利樂有情,在戒中具足諸善而趣佛果並迴施予其他有情等,故說有四種勝益。參見《戒論》,頁15~16

[11]「云何菩薩一切戒。謂菩薩戒略有二種。一在家分戒。二出家分戒是名一切戒又即依此在家出家二分淨戒。略說三種。一律儀戒。二攝善法戒。三饒益有情戒。」(大正30,頁511a

[12] 《戒論》,頁19

[13] 此種觀點或許會遭受主張大乘佛法是以利他為主者的質疑:菩薩與聲聞的差異,即在於後者強調自求解脫;為了與聲聞人區隔,菩薩應當強調利他而不求自利,怎可以成熟自利為先呢?事實上,此一質疑的觀點,在於將自他二利視為彼此互斥的觀念,才會獲此推論結果。從經驗事實的角度來看,如果不知如何自利,又怎能知道利他的方法?或雖能知道,但自己尚未獲得實益,又如何驗證所謂利他的方法有效?充其量將只是因為相信而已。如果在未實踐之前,由信做為起點,再加上實際踐行以獲自成熟的實益,豈不是能使利他(度他)的成效更具有保證?至於菩薩與聲聞的不共差別,應當是在於發心上,前者是利他而成佛,後者則是希求自己能速離輪迴痛苦而解脫。因此菩薩所學應當以利他的發心為先,圓滿自利利他之行;而非空想利他卻毫無實際能力或作為。

[14] 係承傳自阿底峽尊者的因果七教誡與寂天論師的平等捨、自他相換法。

[15] 其理論重點為教師責任論、教師角色論、教師道德論。參見詹棟樑,《教育倫理學導論》,頁111~5

[16] 其重要命題包括:教育的價值、教育的態度、教育的規範、教育的目的等。參見同上註,詹棟樑,頁117~127

[17] 有別於一些宗教係立基於神蹟或神話的信仰型態。

[18] 此指強加的規範約束,非自主的自律要求。或只是依於形式,如倫理學中的義務論者主張:道德實踐僅依於道德原則或律令本身的要求,毫不考慮實踐主體的道德能力、人格的養成。

[19] 參見林火旺,《倫理學》。台北:五南,民88年,頁166~7。大抵是指德行無法脫離客觀的道德原則,否則將落入德行相對論問題,或是無法落實等。

[20] 同上註,頁168

[21]參見詹棟樑,《教育倫理學導論》,頁51~58